当前位置: 首页 >学生园地
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(修订)
作者:hjl 来源: 发布时间:2012-05-11 00:00:00 累计阅读:
 
 

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严格考勤制度,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、《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(如上课、实习、劳动、军训、学校、院系组织的活动等)时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为有效。学生在寒暑假假期期满后,必须按规定的开学日期返校。如有特殊情况,不能按时到校的,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。

二、请假类型:

1.事假:学生原则上不准请事假,如有特殊情况,应从严掌握,事假率不得超过本班实有人数的5%,且一学期每位学生只能请事假一次。

2.病假: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(除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有关手续的),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(含校医院),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。

3.事假、病假期间,计假天数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规定的假日。

三、请假程序: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,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,并附有关证明材料(请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)。请假条需先经班主任批准,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,经批准后的请假条,由请假学生交本班班长并告知班主任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。请假期满,学生应持经班主任签字(证明返校时间)后的请假条到审批者处办理销假手续。在上课时,学生如需请假,应经任课教师批准,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。

四、准假权限:

1.请假三天(含三天)以内者,由班主任批准;

2.请假三天以上一周(含一周)以内者,由系主管领导批准;

3.请假一周以上两周(含两周)以内者,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;

4.请假两周以上四周(含四周)以内者,在班主任、系、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,由学生处批准并备案;

5.拟请假四周以上者,需办理休学手续;

6.拟申请续假者,总请假天数不得超过四周,且累计请假天数并按上述批准权限办理;

7.考试期间,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,按《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执行;

8.学生在校外实习或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请假,由领队教师批准。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,领队教师需将考勤情况报学生所在院、系、班;

9.严禁班主任将批假权交给学生干部;

10.凡超权限批假所导致的一切后果,由审批者负责。

五、下列情况之一者,以旷课论处,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,由学生本人负责:

1.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;

2.不按请假办法履行请假手续者;

3.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;

4.请假期满后不销假者;

5.请假期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;

6.请病假没有医院相关证明者;

7.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;

8.事后补假者(确有特殊情况,且持有效证明经院系领导同意者除外)

9.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。

六、附则

本办法经201242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,自201251日起施行,原《山西大同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》同时废止。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上一篇:

下一篇: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